(六)结题移交
1、产品标准起草/修订人员在完成《标准制定/修订任务通知书》的全部工作后,应按技术服务结题要求填写结题报告,并将结题报告和完成材料移交至综合业务部。
2、综合业务部与客户进行样机(品)和最终文件的交接和服务款项结算。
六、所需资料清单及说明(北京市所属企业Ⅰ、Ⅱ类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复核申请)
(一)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(企业标准制订):
1、《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申请表》,登陆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—行政许可网上申报”进行网上填报生成。
2、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(如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尚未完成登记注册,还应提交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),标准编号按京质监标发[2005]174号文件附件自行编制。
3、产品彩色照片(包括产品正常使用状态的所有附件)(五寸以上,含五寸)。产品照片粘贴在A4空白复印纸上,并注明产品名称型号、名称。
(二)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(企业标准修订):
1、《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申请表》,登陆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—行政许可网上申报”进行网上填报生成。
2、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,标准编号按京质监标发[2005]174号文件附件自行编制。
3、原产品标准(包括编制说明)(原件)、《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表》(原件)。
4、《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》(如召开会审、专家会的应提交《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会议纪要》及《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评审会签字表》。
5、原标准历次《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修改单》(以下简称修改单)原件。
6、产品彩色照片(包括产品正常使用状态的所有附件)(五寸以上,含五寸)。产品照片粘贴在A4空白复印纸上,并注明产品名称型号、名称。
(三)企业标准修改:
1、《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申请表》,登陆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—行政许可网上申报”进行网上填报生成。
2、有完整修改内容的《修改单》,一式三份。
3、原产品标准(包括编制说明)(原件)、《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表》(原件)。
4、《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》(如召开会审、专家会的应提交《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会议纪要》及《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评审会签字表》。
5、修改过的标准应提交原标准历次《修改单》(原件)。